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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被盗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家被偷,物业管理费也不能免
鼓楼某新村居民林先生的家中遭小偷光顾,而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却不肯赔偿。林先生为此拒交物业费,被对方告上法庭。虽然他自认为拒交有理有据,但最终仍输了官司,这给林先生上了如何正确维权的生动一课。
2002年12月23日,林先生购买了位于鼓楼区西营里市场附近某新村的一套商品房。2003年3月,该房交付使用,林先生同时与该新村物业管理处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公约,并缴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该小区实行的是全封闭式管理。但在2004年2月25日晚,一小偷居然破窗而入,爬入住在一层的林先生家中,偷走不少钱物。事发后,林先生多次找该物业管理处索赔,均遭拒绝。他一怒之下,此后拒交物业管理费。
2005年底,这家物业管理公司将林先生推上被告席,讨要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庭审中,林先生提出,物业公司未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许可强行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也未与业主订立合同及收费标准,其物业管理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他家中失窃是因为小区保安的失职造成的,这家物业公司有过错在先,他自然不必再交物业费。
福州市中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却不支持林先生的观点。法院认为,2003年3月,林先生与这家物业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处之间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接受了对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同年底该公司进驻管理至今,林先生一直未表示异议,表明其事实上已接受了该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行为。此外,林先生提出其家中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他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没有依据。据此,法院判令林先生应支付拖欠的1895.92元钱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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