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一套改多套”乱象,成为这次物业管理草案关注的重点
今天上午,我市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会上,许多涉及民生的议题受到关注。如新起草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赋予街道办事处更多的权责,以利于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教育、农村医疗条件的改善等也令人期待。
业主大会迟迟无法召开、表决结果难以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占着公章不组织开会、旧物业公司不肯走、部分业主违规装修、小区里乱停车……很多小区都有一本难念的物业经。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了解到,《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经提交会议一审。草案中,街道办事处成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主角。
小区乱停车 可处100元罚款
目前,由于小区机动车停放又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小区乱停车往往成为执法的空白区。对此,草案规定,小区内乱停车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严重影响秩序的,可以将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非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建造、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随意改变涉及使用功能,可以说是小区内的一大乱象,本报也曾多次重点报道。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提出了解决措施:1.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对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严重危及结构安全,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将通知土地房产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直至改正为止;4.涉及违法行为的独立建筑物,供水、供电单位可以不予供水、供电;5.对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物,由城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物业公司被“警示” 两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
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撤出,甚至以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相要挟,往往造成业主与物业企业关系冲突激化。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而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完成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止。《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退出时,除了应移交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撤出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草案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